网络自媒体中影射诽谤损害女性名誉应予赔偿

网络诽谤他人应承担法律师责任

2023-08-17 12:19 宿迁维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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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姜某()刘某()曾共同经营一公司,20232月一天,双方因解散公司的后续事宜发生争执。当晚,刘某在某社交软件上以一对一聊天方式向3名案外人发送了姜某的手机联系方式,并发送了想尝滋味找她”“她没得男人等文字。次日,3名案外人均尝试联系姜某,其中1名案外人向姜某发送内容为麻烦通过一下,怎么这么忙,想找你耍都只有晚上了的短信并拨打电话联系姜某。同日,姜某报警,称其电话被刘某恶意发布在某社交软件上,并因此接到多名男士骚扰电话。经警方询问,刘某承认其将姜某电话恶意发给多个好友的事实,警方告知其不得再有类似行为发生。对于报警人姜某提出的侵权赔偿,民警建议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姜某遂以名誉受损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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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裁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中刘某在社交软件上向案外人发布关于姜某的不雅不实言论,产生了名誉侵权的事实。虽然在姜某报警后,刘某陈述其已经向案外人告知了实情,但并未举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刘某侵犯姜某名誉的事实已经构成,给姜某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结合本案的侵权后果,法院判决刘某姜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

荣山律师说法:该案例明确了影射诽谤损害女性名誉应予赔偿。现实生活中,损害女性名誉的软暴力通常会给女性带来严重精神困扰、破坏家庭和睦、降低社会评价等一系列负面影响,而遭受污名化的女性时常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刘某在社交软件中恶意编造侮辱姜某的不雅内容,以软暴力方式使得姜某名誉受损,造成姜某精神痛苦,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本案展示了司法机关对妇女人格权予以保护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有助于鼓励广大女性面对影射诽谤损害名誉等违法行为侵害时,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引导网民树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正确观念,自觉规范网上行为,共同维护网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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