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8日,康柰尔公司与万宇公司(贾伟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万宇公司向康柰尔公司供应不锈钢管:304材质、89×2.5,250根,单价 700元;201 材质,133×2.5,134根,单价620元;304材质:133×2.5,49根,单价1050元,以上三种规格钢管合计309530元。后万宇公司向康柰尔公司供应了货物,但“304材质、89×2.5、单价700元”250 根不锈钢管中,其中有100根万宇公司供应为201材质。康柰尔公司对材质进行了抽检后将250根不锈钢管投入使用。后康柰尔公司发现其中 100根钢管材质不符合合同要求。康柰尔公司为赶工期向第三方购买了符合材质要求的不锈钢管,为更换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不锈钢管,康柰尔公司对生产线进行拆除重作,额外支付了82000 元返工费。现康柰尔公司已将32根未使用以及68根已使用“201 材质、89×2.5” 不锈钢管退还给万宇公司。双方就赔偿无法协商一致,康柰尔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官裁判
康柰尔公司与万宇公司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万宇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材质供应不锈钢管,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康柰尔公司为赶工期另行购买了符合材质要求的不锈钢管,系合理的补救措施,万宇公司要求重新发货不具有履行可能。因此康柰尔公司要求退还该部分费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退还款应为70000元。关于额外返工费,整个合同对钢管材质、规格、数量均有明确约定,且合同约定的201 材质钢管与 304材质钢管在规格和数量上完全不同,万宇公司将同一规格不同材质钢管混合发货具有明显的过错,本案合同履行中违约方应为万宇公司,康柰尔公司已经使用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钢管损失亦应由万宇公司自行承担;并且,康柰尔公司已经对万宇公司供应的钢管材质进行了抽检,康柰尔公司合同履行中并无过错,不存在与万宇公司分担损失的问题。据此,康柰尔公司因万宇公司违约行为造成的额外返工费82000 元应由万宇公司承担,上述合计152000元。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贾伟未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万宇公司,故应当对万宇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万宇公司应支付康柰尔公司违约金152000元,贾伟对万宇公司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荣山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故法院判决: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额外损失的,应由违约方承担额外损失的费用。别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