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方应承担哪些责任

买卖合同中 出卖人交付不符合材质要求的产品 买受人为赶工期另行购买了符合要求的产品 是否属于合理补救措施

2023-09-22 16:06 宿迁律师 王峰之、徐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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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8日,康柰尔公司与万宇公司(贾伟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签署合同,约定由万宇公司向康柰尔公司供货不锈钢钢管:304材质、89×2.5,250根,价格 700元;201 材质,133×2.5,134根,价格620元;304材质:133×2.5,49根,价格1050元,以上三种规格型号钢管总计309530元。后万宇公司向康柰尔公司供应了货品,但“304材质、89×2.5、价格700元”250 根不锈钢钢管中,其中还有100根万宇公司供货为201材质。康柰尔公司对材质展开了抽样检验之后将250根不锈钢钢管交付使用。后康柰尔公司发现其中 100根钢管材质不符合同规定。康柰尔公司为工期紧向第三方买了合乎材质标准的不锈钢钢管,为拆换不符合同规定的不锈钢钢管,康柰尔公司对生产流水线进行拆除重做,额外支付了82000 元返修费。现康柰尔公司已经将32根没有使用及其68根已用“201 材质、89×2.5”不锈钢钢管退给万宇公司。双方对赔付没法协商一致,康柰尔公司遂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书

康柰尔公司与万宇公司买卖协议真实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万宇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材质供货不锈钢钢管,系违规行为,理应承担对应的合同违约责任。康柰尔公司为工期紧再行买了合乎材质标准的不锈钢钢管,系科学合理的防范措施,万宇公司要求重新安排发货不具备执行很有可能。因而康柰尔公司要求退还该部分费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院给予支持,退还贷应是70000元。有关附加返修费,全部合同书对钢管材质、规格型号、总数都有明确规定,且协议约定201 材质钢管与 304材质钢管在规格尺寸数上完全不一样,万宇公司将同一尺寸不一样材质钢管混和安排发货具有一定的过失,此案合同的履行中守约方应是万宇公司,康柰尔公司已经用的不符合协议约定钢管损害亦应当由万宇公司自主承担;而且,康柰尔公司已对万宇公司供给的钢管材质展开了抽样检验,康柰尔公司合同的履行中并无过错责任,不会有与万宇公司分摊亏损的难题。由此,康柰尔公司因万宇公司违规行为导致的额外返修费82000 元应当由万宇公司承担,以上总计152000元。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资产不同于公司股东自身财产,需对公司负债承担法律责任。贾伟未举证其资产不同于万宇公司,故需对万宇公司以上负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万宇公司应支付康柰尔公司合同违约金152000元,贾伟对万宇公司支付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荣山律师说法

1、守约方因守约方的违规行为导致附加亏损的,应当由守约方承担附加损害费用。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资产不同于公司股东自身财产,需对公司负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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