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李某某(男)于2019年2月14日确定男女朋友关系,于202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张某要求李某某到医院检查,检查报告单显示:李某某临床诊断男性性腺功能低下。张某称结婚登记前,其要求李某某进行婚检,李某某坚决拒绝。双方登记结婚后,张某多次欲与李某某同房过夫妻性生活,李某某亦以各种理由拒绝。李某某明知其具有生理上的缺陷,不告知张某还与其结婚,给张某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销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李某某辩称其不存在生理疾病、不存在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希望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张某以李某某不告知生理缺陷,导致双方无法正常进行夫妻性生活为由要求撤销婚姻关系。对此,本院认为基于在案证据,张某的诉请无法得到支持,理由如下:一方面,张某提交的相应报告单所载被告相应问题既不是严重遗传性疾病,也不是指定传染病抑或有关精神病,相应问题应不属于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范畴;另一方面,张某提交的相应证据亦无法证实李某某在婚前即存在相应问题,况且双方自确定恋爱关系至登记结婚亦近二年时间。基于此,本院对张某要求撤销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荣山律师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和判断可撤销婚姻中的“重大疾病”:
其一,《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以上“暂缓结婚”范畴所指定的疾病应当属于“重大疾病”。
其二,《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中规定:“2.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4)其他与婚有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母婴保健法》第八条和第三十八条也将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疾病列入医学检查范图。
因此,从现行法律法规等条文进行解读,重大疾病包含严重的遗传性疾病、传染病、精神疾病、重症智力低下、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六大类。判断是否属于可撤销婚烟中的“重大疾病”可以参照上述疾病的标准予以认定。
本案虽然不能行使撤销权,但完全可以走离婚诉讼程序,追求高质量,完美、自由的夫妻生活,是每位年轻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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