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山律师说法:通常来讲,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人民法院不宜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但对一些特殊情况,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应当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2)涉及身份关系的;(3)涉及《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的公益诉讼的;(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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