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明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偿还赌债 该民间借贷是否有效

借债是否受法律师保护?

2023-09-18 11:52 宿迁合同纠纷律师 王峰之、徐诗宇
208

【基本案情】

       林某为偿还欠债于2017年3月17日向徐某借款30000元,并提交《借条》,注明:今借到徐某rmb叁万有光泽(3万余元),月利率一月5分,时限2017年11月底结清。后王某又于2019年1月25日再次向徐某出示《借条》,该借据注明:2016年5月贷到徐某11000元,原时限三个月结清,2016年底立条,2017年3月17日贷到徐某rmb叁万有光泽(3万余元),总共rmb肆万贰仟有光泽(41000元)。之前的借条全废止。庭审过程中,被告林某认同原告倡导的借款金额,并且表示已还款一年多贷款利息,不曾还款过本钱。

【法院判决书】

       此案系民间借贷案件。被告林某向原告徐某借款的事实有《借条》为据,且被告认同向原告借款的金额并且表示已还款了一部分贷款利息。庭审过程中,原告表达自己了解被告系为偿还巨债而向借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评定民间借贷合同失效:……(四)出借方事前了解或是应知借款人借款用以违法犯罪行为依然给予借款的”,故本院认为原告、被告之间的借款方失效,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规定被告付利息的诉请于法无据,我院不予采信。被告觉得向原告借款并认同原告倡导的借款金额,故被告应向原告返还41000元账款。

【荣山律师说法】

      《民法典》对合同不成立的后果做出明文规定,合同不成立后该按因合同书获得的资产理应返还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有以下几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出借方事前了解或是应知借款人借款用以违法犯罪行为依然给予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失效。对于此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诉讼法律行为无效、被吊销或是明确不出现法律效力后,侵权人应该个人行为获得的资产,应予以返还;不可以返还或是没必要返还的,理应折价补偿。过错的一方应该赔付另一方从而受到的损害;多方都过错的,理应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借款方明知道借款人把要借款项用以赌博的民间借款个人行为失效,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借款人应返还借款本钱,与此同时借款方明知道借款人把借款用以赌钱仍外借,存在较大的过失,其没有权利认为合同违约金及利息等。

       除此之外,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诉讼法律行为无效,即便明知道借款用以赌博的民间借款个人行为评定有悖公共秩序,同是合同不成立的后果,亦应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有些人很有可能总是担心,民间借款失效依然规定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钱,会不会促长赌钱这一违法犯罪行为?本律师觉得以上探讨的仅仅是民间借款毫无意义的民事诉讼处理方法,不耽误公安部门根据法庭查清的事实对赌钱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这其实即是对于当事人双方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惩罚。此外,欠债和借款还欠债有实质不一样,欠债是因为赌钱个人行为造成负债,并不是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不予以还款。


     民间借贷纠纷.jpeg

     

昵称:
内容:
验证码:
提交评论
评论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