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的债务 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哪些情况为夫妻共同债务?

2023-09-18 12:11 宿迁合同纠纷律师 王峰之、徐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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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被告邱某、李某某系夫妻感情,2019年3月10日,被告邱某向上诉人杜某借款15000元,立有借据一份,承诺“借期限内月利息2分数和借款总金额10%的合同违约责任,所有利息于2020年4月9日一次性还清”,被告李某某在借据“贷款担保人”处签名。同一天,上诉人杜某根据银行转帐进行外借客观事实。借款到期时,上诉人杜某认为被告邱某、李某某一直没有还贷,二被告认为接到15000元,依据原告方指使,添加用户名叫“竹报平安”的微信帐号,每个月向该微信帐号转帐500元到3000元左右,总共还贷18000元,另还款现钱2000元。


【法院判决】

       有关此案借款是不是已经还款,本院认为,二被告认为依据上诉人指使给用户名叫“竹报平安”的微信帐号还贷达18000元,另还款现钱2000元,但尚未给予证据证明原告方指使及“竹报平安”代理商信息真实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针对二被告的观点,我院不予采信。

有关此案债务,应系被告邱某本人债务,被告李某某担负连带担保责任,或是系双方共同债务,由二被告一同还款。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尽管在借据“贷款担保人”处签名,但根据夫妻两人以共债的一致法律行为一同签字或是夫妻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名义为家人平常生活必须所承担的债务均组成双方共同债务,我院评定此案债务为双方共同债务,应该由被告邱某、李某某一同还款。


【荣山律师说法】

       在审理在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评定双方共同债务:1.夫妇具备借款的满意;2.借款时长产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针对结婚前借款但债务人可以举证借款均具体用以结婚后一起生活的,也应当认定为双方共同债务;3.借款目地系为在一起生活或日常生活;4.夫妇分享借款的盈利;对借款从业经营活动的,其盈利具体用以夫妻共同生活。综上所述,夫妻一方在保证人处签名既表达了其了解该借款事项,又表现了其在一定条件下具备共同负责的法律行为。立在普通债权人的角度看,邱某与李某某对承当债务具备一同法律行为的认识,从维护资金安全的立法原则来说,需要评定涉案人员债务归属于双方共同债务。


【法律条文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形式包含一般保证和法律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书上对保证方法未约定或是承诺不明的,依照一般保证担负保证义务。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双方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于债务承担责任的,为法律责任保证。

法律责任保证的债务的人都不执行期满债务或是产生被告方合同约定的情况时,债务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执行债务,也有权要求保证人则在保证范围之内担负保证义务。

第七百条保证人担负保证义务后,除被告方另有规定外,有权利则在担负保证义务的范围之内向债务人追索,具有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基本权利,可是不可危害债权人权益。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两人一同签字或是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共同法律行为所负的债务,及其夫妻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名义为家人平常生活必须所负的债务,归属于双方共同债务。

     

借贷纠纷_副本.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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