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暴方过错并非家暴理由,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有家庭暴力行为,不宜抚养未成年子女

2023-07-31 15:56 宿迁离婚律师 王峰之
210

女性:我是出轨了,有错,但你不能打我

男性:我是你丈夫,你有错,打你是为你好

受暴方过错并非家暴理由

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邹某(男)于2007年4月登记结婚,自儿子邹小某出生后张某和邹某夫妻矛盾逐渐增多。2010年6月,因张某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邹某用几电话线拧成一股抽打张某。此后,邹某经常辱骂张某,稍有不顺就动手打骂,张某因做错事在先,心中有愧,从来不会还手。2013年6、7月,邹某怀疑张某与其他男性有不正当关系,就把张某摁在家中地板上殴打,导致张某嘴部流血。2018年11月24日,邹某持裁纸刀划伤张某面部、衣服,并导致张某身体其他部位受伤,张某遂报警并进行了伤情鉴定,显示构成轻微伤。张某以邹某多年来数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并请求儿子邹小某由张某抚养。邹某认为张某出轨在先,具有过错,其与张某的争吵是夫妻之间的普通争吵行为,其对张某没有严重性、经常性、持续性的殴打、迫害,不构成家庭暴力,不同意离婚,且要求共同抚养儿子邹小某。

法院审理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张某虽有过错,但邹某不能用暴力来解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严重性、持续性、经常性并非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2018年11月24日张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可见邹某的暴力行为已对张某的身体造成了伤害。法院认定邹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是离婚法定事由,应依法判决离婚,及时阻断家庭暴力。由于邹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而且双方已经分居,张某坚持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邹小某由张某抚养,邹某于每月20日前支付邹小某抚养费1000元,直至邹小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荣山律师说法

  宿迁婚姻家庭律师荣山律师:家暴行为证据的采纳与认定具有特殊性。家庭暴力往往具有私密性,目睹家庭暴力的极可能仅有未成年子女,导致许多家庭暴力难以得到及时认定和处理。实施家庭暴力是离婚法定事由,应依法判决离婚,及时阻断家庭暴力。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昵称:
内容:
验证码:
提交评论
评论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