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是江苏邳州人,2016年9月进到江苏省宿迁某职业技术学校中专学校部入读,案发后为该校二年级学生。依据段某的爸妈与同学的描写,段某是一个文静女生,性情一向温和,非常少回绝朋友的帮助要求。王某(被替考者,本案另一被告)2017年8月他报名江苏全国成人高考招收全国统一考试。但是,王某感觉自己底子薄,再加上已经工作了数年,没法专心致志备考考试,因此形成了舍弃考试的想法。王某将自己的担心告诉了男友朱某,朱某对其进行了劝说。劝说过后,朱某为了讨好女友,提议如果女友王某真不想参加考试,其可以请在宿迁某职业学校工作的周某出面找人替考。就这样,老师周某联系了段某,游说其代替王某参加考试,段某碍于老师的情面,答应代替考试。
2017年10月28日,在宿迁市高等师范学校第46考试场,段某取代王某参与了成人高考语文和数学考试。但是,第二天在持续取代王某参与英语学科考试时,监考官发觉段某和准考证上的照片差别较大,于是就把她带到公安机关进行询问。在询问环节中,段某承认了自己代替考试的个人行为。事发后,被替考者王某于2017年11月1日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了她和男朋友请人替考犯罪事实。2018年1月3日,宿豫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因为段某家庭困艰,没法委托律师,她的父母在办案机关的指引下,向宿豫区法律服务中心寻求法律援助。经核查,法律服务中心受理了本案,并指派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王峰之侓师承办。援助律师与段某爸爸妈妈建立联系后,详细询问了事发通过。随后,援助律师又赶到法院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成人高考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围,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新增“替考罪”的规定,刑法会同时处罚考生王某和“枪手”段某双方行为人,两人定罪、适用法定刑均相同。因为段某是一个不满意18岁女生,她人生还很长。她要是获刑,将于她的一生中留下犯罪记录,对于她的学生就业与生活产生不利影响。
在庭上,法律援助律师王峰之明确提出了几条辩护意见:1、对段某替考行为的犯罪定性不持异议。2、段某替考过程中,仅是因为照片长相可疑而被一般性盘查、教育时,即主动交代了替考的犯罪事实,当时其和王某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司法机关对行为人是否犯罪的认知并没有上升到犯罪嫌疑,对段某形迹可疑仅是一般性盘查,段某当即就主动交代了自己的替考罪行,应认定段某具有自首情节。3、从犯罪动机上看,段某系情面难却帮他人替考,客观上不为获取任何经济报酬,其过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犯罪的主观恶性并不深,犯罪情节相对简单轻微。4、段某庭审时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悔恨至极,时常泣不成声,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极其诚恳。为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辩护律师建议法庭对段某的犯罪行为能依法从宽处理,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2018年3月22日,宿豫区法院全部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的辩解见解,判处段某犯代替考试罪,免除刑事处罚。案子宣判后,段某表示要以此为戒,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荣山律师说法】替考是一种冒充他人身份报考考试的虚假行为。替考个人行为破坏考试的公平竞争规则,严重影响到考试的公平公正,与考试的目的和作用相悖,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考试管理方案。过去针对考试舞弊,不得超过给予行政处罚,无法形成有效的打击和威慑实际效果。依据2015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将替考等考试作弊行为列入刑诉法,针对考试作弊行为也起到了打击和威慑的功效。这个例子也成了宿迁市地域第一例替考构成犯罪实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