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于2017年11月16日上岗模具公司工作中,2017年11月16日,正式签署《劳动合同书》。同一天,陈某签定《公司员工手册阅读文章确认单》,注明:其已仔细的读好并且已经全面理解公司的员工手册·…承诺将严格执行公司的管理制度,如有违反,将接受公司按相关规定开展的各种解决。
2020年7月24日早上,公司某责任人机构陈某等在内的四名职工举办早会人员对陈某等人工作进展作出要求。会议后没多久,陈某等人找责任人基础理论,有高声争执等情形。
2020年7月29日,模具公司工会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出席会议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给与陈某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
2020年7月31日,模具公司向陈某等人传出《违纪通知单》,觉得陈某等人拒不服从安排业务经理工作计划,在办公场地又哭又闹,高声污辱、吓唬、成剧公司管理者,导致公司顾客、其他员工闻此声汇聚,严重扰乱了公司正常的办公秩序,严重损害了公司形象信誉。依据《员工手册》等有关规定,对陈某做出自2020年8月1之日起免费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
嗣后,陈某等人即向盐城经济经开区监察委员会申请仲裁,规定模具公司付款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费51600元。上述情况监察委员会经审理后予2020年9月21日做出法院裁判:对陈某的仲裁请求,不予采信。后陈某不服气告上法庭。
另,模具公司的《员工手册》要求:“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能够及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给予员工一切经济补偿金。①职工比较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管理制度(包含员工手册)……”可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罚情况包含:威逼领导,或故意违逆有效指引,或责骂污辱领导,情节严重者;对待同事、管理者、顾客暴力行为吓唬、施暴、威协,防碍团队纪律者;在办公场地又哭又闹或聚众滋事或者对公司其他员工、用户进行污辱、谩骂,严重损害正常的办公秩序者;工作的时候,和客户发生争执或者与同事间产生打架者。
【案子聚焦点】
模具公司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书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应不应该付款经济赔偿金。
【人民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盐城经济开发区老百姓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要求,员工有违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公司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模具公司所提供的视频课件表明,模具公司设计部门责任人集结陈某等人举办早会后,陈某等人即正常的返回分别工序工作中,后又找该负责人至公司办公室短暂的基础理论,期间存有敲桌子、高声争执等宣泄情绪的举动,前后左右大约3分钟左右,确实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但结合案发彼此系各个部门职场关系及其纠纷案件起因等,陈某等人的举动尚未达到如果情节严重水平,全过程也未存有暴力手段等恶变个人行为,也没有对正常工作纪律导致严重损害。模具公司员工绩效管理理应有一定的多元性,对陈某等人的不当行为能通过文化教育、警示等管控措施予以处理。模具公司以陈某违背《员工手册》为理由,做出对陈某解除劳动合同所决定的管理失职,故针对陈某认为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费,应予支持。故模具公司应向陈某收取的经济赔偿金金额为45539.88元(7589.98元x3月x2倍)。
江苏省盐城经济开发区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模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款上诉人陈某赔偿费45539.88元;
二、驳回原告陈某的许多诉请。
模具公司不服气,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模具公司认为陈某违背了公司《员工手册》,吓唬、威协公司管理者,严重损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平秩序严重影响公司形象信誉等情形,故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该认为,应该由模具公司举证,但是其已举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认为。一审法院针对陈某在模具公司所发生的所涉个人行为评定客观性、特性定义有效,论述详实。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要求,判决如下:
驳回申诉,驳回上诉。
【宿迁劳动纠纷律师说法】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系用人公司提升劳动管理,确保员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行为准则,是法律、政策法规的延续和细化;较好的管理制度对于提升公司劳动生产率高效率,维护员工与企业彼此之间的合法权利,推动和谐稳定的用工关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