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安徽康柰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无锡万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3-12-18 14:05 宿迁合同纠纷律师 王峰之、邱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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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文书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2民终518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3、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万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6MA1WUPUD76,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锡陆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贾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珂馨,江苏雅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康柰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MY7LE3H,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漫泉路与四顶山路中南高科锦和智能制造产业园20栋1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海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义,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之,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贾伟,男,1991年6月1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02199106160316,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湖南西路187号望湖小区67号楼3单元802室。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8日,康奈尔公司与万宇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万宇公司向康奈尔公司供应不锈钢管:304材质、89×2.5、250根,单价700元;201材质、133×2.5、134根,单价620元;304材质、133×2.5、49根,单价1050元,以上三种规格钢管合计309530元,万宇公司优惠了4530元,康柰尔公司支付了305000元。后万宇公司向康奈尔公司供应了货物。但“304材质、89×2.5、单价700元”250根不锈钢管中100根万宇公司供应为201材质。康奈尔公司对材质进行了抽检后将250根不锈钢管投入使用。后康奈尔公司发现其中100根钢管材质不符合合同要求。康奈尔公司为赶工期向第三方购买了符合材质要求的不锈钢管,为更换不符合合要求的不锈钢管康奈尔公司对生产线进行拆除重作,额外支付了82000元返工费。现康柰尔公司已将32根未使用以及68根已使用“201材质、89×2.5”不锈钢管退还给万宇公司。双方就赔偿无法协商一致,康奈尔公司遂诉至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作出2023)苏0206民初3041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一、无锡万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安徽康奈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150975.54元。

二、贾伟对无锡万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安徽康柰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支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0元,由万宇公司、贾伟负担1655元,由康奈尔公司负担45元。

       万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本案中康柰尔公司在验收过程中存在错误,不是其单方责任造成的损失。康柰尔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检验图片是事发后的抽检,收货时抽检并没有证据证明。康奈尔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在切割安装过程中未发现钢管材质错误,因自身原因造成损失扩大,故最终损失不应全部归咎于其。其次,康奈尔公司将其锚发的68根钢管切割,切割后的钢管变成了废料,应在其须退还给康奈尔公司的100根304不锈钢钢管中扣除。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

康奈尔公司是否存在过错,进而万宇公司能否据此主张在退还货款中抵扣已切割过的68根钢管。

      【二审法院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首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合同明确了不锈钢管的材质、规格及数量,万宇公司未按约定供应不锈钢管,存在违约行为。

其次,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本案中,合同约定康奈尔公司购买“304材质、89×2.5”250根不锈钢管,万宇公司误将其中100根供应为“201材质、89×2.5”不锈钢管。在双方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的情况下,即使根据送货单等推定康奈尔公司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因两种钢管从规格、数量上均无法区分,而材质须经使用或检测方能区分,本案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显然不属于外观瑕疵,考虑到双方交易的钢管数量较大,故无法得出康奈尔公司存在未及时检验的过错。对万宇公司关于康奈尔公司在验收过程中存在过错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再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减损规则的适用须满足以下构成要件: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了损害的发生、受损害方未采取合理措施造成了损失扩大的后果、受损害方对损失的扩大有过失、扩大的损失与受损害方未及时采取合理适当的措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康奈尔公司对钢管抽检后投入使用,在发现钢管材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情况下停止了履行,应视为康奈尔公司已及时采取合理适当的措施避免损失扩大。故万宇公司关于康柰尔公司原因造成损失扩大的上诉主张,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因康奈尔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且康奈尔公司已将32根未使用以及68根已使用“201材质、89×2.5”不锈钢管退还给万宇公司,故万宇公司无权据此主张在退还货款中抵扣已切割过的68根钢管。

综上所述,万宇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20元,由上诉人万宇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朱金彩

审判员:华敏洁

审判员:韦苇

0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缪玲娜

       合同违约赔偿.jpg

      【宿迁合同纠纷律师说法】

原告与万宇公司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万宇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材质供应不锈钢管,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为赶工期另行采购了符合材质要求的不锈钢管,系合理的补救措施,万宇公司要求重新发货不具有履行可能。因此原告要求退还该部分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货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额外返工费。整个合同对钢管材质、规格、数量均有明确约定,且合同约定的201材质钢管与304村质钢管在规格和数量上完全不同,万宇公司将同一规格不同材质(不同颜色带子)钢管混合发货具有明显的过错,本案合同履行中违约方应为万宇公司,原告已经使用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钢管损失亦应由万宇公司自行承担;并且,原告已经对万宇公司供应的钢管材质进行了抽检,原告合同履行中并无过错,不存在与万宇公司分担损失的问题。据此,原告因万宇公司违约行为造成的额外返工费82000元应由万宇公司承担。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贾伟未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万宇公司,故应当对万宇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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