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20)苏1322民特11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严某监护人资格纠纷一案
3、当事人:
申请人:高某成,男,1957年1月6日出生,宿迁市人,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
申请人:刘某芹,女,1966年6月30日出生,宿迁市人,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之,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杰,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严某,女,1988年2月28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20日,高某2、被申请人严某生男孩高某1,申请人高某成、刘某芹系高某1祖父母。2017年2月19日,高某2因意外事故死亡。被申请人严某自高某2去世后外出一直未归,对高某1未尽抚养义务,导致高某1一直由申请人高某成、刘某芹监护,被申请人严某对高某1不尽抚养义务,不尽监护责任。
2020年8月19日,我院与高某1谈话,高某1明确表明在其生活一直由祖父母照顾,已经很久没有见过其母亲严某,愿意跟其祖父母一起生活。

【法院裁判】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本案中,被申请人严某作为高某1的母亲,在高某1的父亲高某2去世后离家一直未归,对高某1未尽抚养义务,也未能尽到监护职责。被申请人严某在诉讼期间明确表示其未履行对高某1的监护义务,同意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高某1一直由申请人高某成、刘某芹抚养,其监护权事实上也一直由申请人高某成、刘某芹履行。在诉讼期间高某1到庭表示其一直随祖父母生活,对变更监护权没有异议。本院对申请人高某成、刘某芹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严某监护人资格的请求应予支持,高某1的监护权由本院指定申请人高某成、刘某芹行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严某为被监护人高某1的监护人资格;
二、指定申请人高某成、刘某芹为被监护人高某1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卢思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仲云云
书记员 纪丹丹
【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35.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