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周某为抖音注册用户,粉丝数量几千人。2020年5月10日,周某用其注册的账号发布标题为“绝对没有下次了……”时长为1分43秒的小视频。视频中周某进入某饭店就餐,并就饭店的位置、装修、菜品等味道进行了评价。周某在视频中称菜咸、价格贵、没吃饱、不想来第二次、冰水是自来水加冰等内容。自发布之日至2020年6月16日,累计播放十四万多人次,点赞一千余次,引发评论五百余条,转发二百多次。在网友评论中,有对环境、菜品等作出的积极评论,也有认为拍的真实、敢说实话等,部分网友给予一定量的差评,如价格贵、菜咸、量少等,同时也有网友表示“本来还想去、看来我不用去了”等评论。某饭店以周某发布的涉案视频严重损害其名誉权为由,要求周某立印删除该作品,并向该饭店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案件焦点】
周某发布的短视频作品是否侵害了某饭店的名誉权。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主观过错来认定。周某通过拍摄视频的方式记录其就餐过程和感受,并就部分菜品味道、价格作出了负面评价,认为菜非常咸且价格较贵。从其评论的内容来看,其使用“排雷”“不想来第二次”等语言虽有不妥,但其未使用侮辱性的言语进行恶意诋毁,从视频评论区其他消费者的评论内容来看,周某的评价菜非常咸且价格较贵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可以佐证其并无虚构事实、捏造不实信息对原告进行恶意诋毁。周某在饮用某饭店提供的冰水后作出“自来水加冰”的评论虽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明显不具有借诋毁、诽谤等以达到某种非法目的进而损害某饭店名誉的主观恶意。
综上,虽然周某发布的视频对某饭店的经营客观上造成了一定影响,但考虑评论内容没有明显超出消费者正常评价范围,主观并无借机诽谤、诋毁的过错,本院认定周某发表的视频不构成侵害原告的名誉权。
作为自媒体时代的特殊消费者,对自己消费后的正当评价本无可厚非,但应当保持客观公正,不能发表误导性的言论影响他人的客观评价。周某为吸引粉丝、获取关注,以美食探店为内容发布视频进行评论的行为虽不构成侵权。但其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同时显然已对某饭店的经营造成一定影响,故周某的行为不值得社会提倡,本院予以严肃批评,目前周某已将视频删除。浏览短视频已成为目前广大网络用户的主要生活为式,因此网络主体在合理区分诉求表达和侵权法律边界的同时,以更高的注意义务,强化自身道德的约束,充分尊重他人的权利。某饭店作为网络时代的餐饮经营者,应有容忍批评的义务,不能苛求每个消费者均给予好评,针对评价内容,其可通过良好的服务及诚恳的态度积极进行恢复或解释。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判决如下:
驳回某饭店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宿迁侵权纠纷律师说法】
自媒体时代,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的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其权利的边界应以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及公共利益为界限。司法实践在界定侵害名誉权的样态中,应当着眼于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调和,将消费者发表评论的性质认定作为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因素。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作出“自来水加冰”的评论虽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明显不具有借诋毁、诽谤等以达到某种非法目的进而损害饭店名誉的主观恶意;其评论中使用的“排雷”“不想来第二次”等语言虽有不妥,且对饭店的经营客观上造成了一定影响,但评论内容并没有明显超出消费者正常的评价范围;从短视频评论区其他消费者的评论内容来看,周某评价菜品非常咸且价格较贵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主观并无借机诽谤、诋毁的动机,且周某已将其评论删除。最终,法院认定周某发表的短视频评论不构成侵权,据此驳回了该饭店的诉讼请求。
短视频平台、朋友圈等虽为虚拟空间,但不是法外之地。包括消费者在内的任何人在网络空间进行网络行为,都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本道德规范,不能肆意妄为。消费者进行网络消费评价或维权时,应遵守网络道德文明规范,不得使用有违社会道德及公序良俗的侮辱、诽谤性词语,否则即便消费经历属实,亦可能构成侵害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