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这明确了离婚登记的管辖地选择,方便当事人确定办理地点,保障离婚登记程序的有序开展。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强调,这种规定与婚姻登记的属地管理原则紧密相关,能更好地整合行政资源,确保婚姻登记信息的准确记录与管理。
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除出具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外,还应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除出具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外,还应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出,这些证件材料的要求是为了核实当事人身份、确认婚姻关系的真实性以及明确双方离婚的意愿和后续事宜的处理方案,缺一不可,任何一项材料缺失或不符合规定都可能影响离婚登记的办理。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解读,对于未达成离婚协议的情况,意味着双方对离婚相关事宜未协商一致,可能后续存在纠纷隐患;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作出真实有效的离婚意思表示;结婚登记不在内地办理的情况,因涉及不同区域的婚姻登记管理规定和信息系统,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难以核实相关情况,所以不予受理。
离婚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提醒,书面离婚协议需明确、具体且合法,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为后续离婚登记及相关权益保障奠定基础。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初审环节是对申请材料的初步筛查,确保形式上符合离婚登记要求,保障程序公正、规范。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解读,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是为了减少冲动离婚,给予双方再次慎重思考婚姻关系的时间,但也要注意冷静期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并未实质改变,仍需谨慎处理相关事务。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强调,该阶段的审查更为细致、严格,确保双方符合离婚实质条件,保障离婚登记结果合法、有效。
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此时双方婚姻关系正式解除,双方应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各自义务,若后续出现纠纷,离婚协议和离婚证都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