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破产债权确认、一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借款、借款用于公司经营、保证人代偿、民间借贷、破产管理人
基本案情
谢某利系泗洪某米业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 30 万元用于粮食收购,陈某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谢某利无力清偿,陈某代为偿还本金 20 万元及利息 27212.75 元。后米业公司进入破产程序,陈某向管理人申报代偿债权被拒,诉至一审法院,一审以借款主体为个人驳回诉请。陈某上诉,二审提交银行流水、粮食交易判决书、证人证言等新证据,法院查实贷款全部用于公司粮食采购,改判确认陈某享有普通破产债权。
裁判要点
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资金实际全部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出借人、代偿保证人有权要求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保证人代为清偿债务后,依法取得原债权人权利,可向实际用款企业主张债权,企业破产时有权申报破产债权。
一审仅依据借款合同签名认定债务归属,未核查资金流向、实际用途,二审凭借银行转账流水、粮食买卖生效判决、证人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查清款项用于公司经营,依法纠正一审事实认定错误。
仅加盖公章的用途证明不足以单独认定公司债务,需配套资金流转、实际经营支出佐证方可采信。
裁判结果
撤销一审判决,确认陈某对泗洪县某米业有限公司享有 227212.75 元普通破产债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米业公司、陈某按比例分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荣山律师视角:分析本案胜诉方胜诉之道
陈某二审胜诉核心是补充提交资金流水、粮食交易生效判决、供货证人三组关键新证据,完整印证借款全部流入公司经营,满足“个人借款用于企业” 法定追责要件;一审仅持有盖章证明证据单薄,上诉补齐资金用途证据才扭转裁判结果。

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商事与破产专业律师李先杰擅长处理破产债权确认、法定代表人混同债务纠纷,梳理借款合同、资金流水、经营交易全套证据,协助担保人、出借人向实际用款企业申报、诉讼确认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