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3 年 6 月 7 日,司某在金某公司工作时受伤,入住某中心医院治疗右尺桡骨骨折,期间多次测量血压数值偏高,但医院未干预高血压、未会诊,用药也未监测不良反应,增加脑出血发病风险。 住院期间司某突发脑出血,先后转至两家上级医院抢救,最终于 2023 年 8 月 3 日死亡。家属与用人单位金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获赔 89 万元,协议包含医疗费、伤亡补助等全部项目。后续司某被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 家属起诉某中心医院主张医疗损害赔偿,诉请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损失。诉讼中医医学会出具鉴定意见:患者自身高血压、脑血管病变是死亡主要原因,医院诊疗过错为次要原因,其余两家医院无诊疗过错。 一审法院认定医院承担 40% 赔偿责任,核算对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扣除医保中心垫付费用,判令医院支付赔偿款。某中心医院不服上诉,主张家属已领取 89 万工伤赔偿,应当在医疗损害赔偿中扣减对应死亡赔偿部分。二审驳回医院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
工伤赔偿与医疗侵权损害赔偿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支持双重赔付,不得相互抵扣 工伤赔偿基于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医疗损害赔偿基于医疗机构诊疗过错侵权,二者责任主体、归责依据、赔偿来源完全独立。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不能减轻医疗机构的侵权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合法有效,无相反证据推翻可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医院虽不认可 40% 责任比例,但未提交证据推翻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法院依据鉴定意见认定医院存在过错、过错系死亡次要原因,酌定 40% 赔偿责任合法有据。
医院未监测、干预患者高血压,用药缺乏不良反应监测,构成诊疗过错 患者住院期间血压持续偏高,医方未追问病史、未降压治疗、未心内科会诊,同时止痛药物使用缺少风险监测,提升脑出血发病概率,属于典型诊疗疏漏。
医保基金垫付的医疗费,可从医院赔偿款中直接扣除返还医保中心 医保机构垫付涉案治疗费用,有权向侵权医院追偿,法院直接在应付赔偿款中划分对应比例款项,由医院直接支付医保中心,减少当事人另行诉讼。
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酌情确定 结合医院次要过错、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结合本地生活水平,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 2 万元,按责任比例计入赔偿总额。
三、裁判结果
驳回某中心医院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某中心医院十日内赔偿原告章某敏、司某龙各项损失 488176.72 元;
某中心医院十日内直接向原审第三人医保中心支付 37511.28 元;
案件受理费、鉴定费按责任比例由医院承担大部分,二审诉讼费 1800 元由某中心医院自行承担。
四、荣山律师视角:本案胜诉方胜诉之道
(一)区分双重法律关系,筑牢“双份赔偿不抵扣” 核心抗辩逻辑
代理原告时清晰划分工伤用工赔偿、医疗侵权赔偿两套独立法律关系,明确用人单位与医院是两个互不关联的责任主体,一份赔偿协议仅约束员工与企业,不能对抗医院的侵权责任,从法律根源否定医院抵扣赔偿的上诉理由。
(二)完整固定医疗过错证据,依靠专业鉴定锁定医院过错责任
诉前主动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完整提交全部住院病历、检查报告、手术记录,鉴定意见明确医院存在高血压未干预、用药无监测、病历书写混乱多项过错,且过错与死亡存在次要因果关系,形成完整过错证据链,法院直接采信鉴定结论。
(三)灵活调整诉讼请求,保留另行主张医疗费等损失的权利
庭审中主动撤回医疗费、护理费等项目,但书面明确保留另案起诉权利,既简化本案审理焦点,集中主张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核心大额诉求,又不放弃后续追偿相关费用的权利,**化当事人权益。
(四)同步处理医保垫付款项,一次性化解多方债权债务
诉讼中同步列明医保中心作为第三人,请求法院直接在赔偿款中划分医保垫付费用,无需原告另行垫付返还,一次性处理全部债权债务,减少当事人多轮诉讼成本。

五、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专业优势
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王峰之律师团队深耕医疗损害、工伤侵权交叉纠纷,熟悉医疗损害鉴定流程、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工伤与侵权双重赔付裁判规则。擅长梳理完整诊疗病历、拆解医院诊疗过错,精准应对医院以工伤赔偿、自身疾病为由减免责任的抗辩,为伤者、死者家属代理多起医疗死亡、伤残维权案件,高效争取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赔偿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