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李某景经田某介绍,向王某梅转账 17000 元、平台转账 3000 元,合计 20000 元用于认购浙江宁波暖喜商标原始股。投资后李某景多次收到平台赎回分红款,也参与线下招商会、领取赠品,后续因企业转版无法卖出股权。田某能出具书面担保条,写明仅在投资公司倒闭时,由其全额追回 2 万元投资款。李某景以田某、王某梅虚构项目、侵占资金为由,以合伙纠纷立案起诉,庭审中变更案由为不当得利,主张二人返还全部投资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一审以不满足不当得利构成要件驳回诉请,李某景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
不当得利法定三要件:一方获利、无法律依据、对方受损。本案款项系原告主动按指示支付投资款,存在合法投资基础关系,收款不属于无依据获利,不成立不当得利。
原告自认参与招商、领取分红、自行操作股权赎回,证明其知晓并实际参与投资,款项流转系正常投资流程,田某、王某梅未私自占有资金。
田某出具文书属于附条件担保,仅约定公司倒闭才承担退款义务;原告无证据证实投资企业倒闭,担保生效条件未达成,无需履行退款责任。
立案案由与庭审主张案由不一致,以当事人当庭明确的法律关系作为审理依据,法院变更案由审理程序合法。
主张对方虚构投资、恶意侵占资金的一方,应当承担完整举证责任,无证据佐证则承担败诉后果。
三、裁判结果
驳回李某景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驳回李某景要求田某能、王某梅返还 20000 元投资款及利息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上诉人李某景自行承担。
四、荣山律师视角:田某能、王某胜诉核心策略
(一)厘清基础法律关系,直接否定不当得利适用前提
庭审完整梳理投资全过程:原告主动转账、参与招商、多次收取赎回收益,完整证据链证明转账是自愿投资行为,存在明确投资合同关系,完全不满足“无法律依据获利” 这一核心要件,从根源推翻原告诉讼基础。
(二)区分中间人、收款人与实际投资主体,证明未占用资金
王某梅仅代收资金并全部转入投资平台,田某仅为介绍人,二人从未截留、使用原告投资本金;结合原告自认操作股权、领取分红事实,证明资金最终流向投资企业,二被告无侵占行为。
(三)精准解读担保文书为附条件承诺,举证条件未成就
紧扣书面条据文字内容,明确担保仅在企业倒闭情形下生效,原告全程无法提交企业倒闭、清算、注销证据,担保触发条件不成立,无义务返还投资款。
(四)反驳原告程序异议,说明案由变更合法
针对原告上诉称一审案由变更违法的观点,当庭说明法院以当事人当庭主张的法律关系审理符合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不存在程序瑕疵。
(五)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将举证义务归于原告
虚构项目、侵占资金的主张由原告举证,原告仅单方陈述,无聊天记录、书面虚假宣传材料等佐证,举证不能应当自行承担败诉结果。

五、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专业优势
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王峰之、徐诗宇律师团队擅长民间投资、代收款项、担保类财产纠纷,精通不当得利与投资、居间法律关系区分,熟练处理各类附条件担保文书效力认定。能够梳理转账、分红、线下活动全套证据,精准区分中间人、收款人与实际资金使用主体,针对投资者起诉中间人退款案件制定完整抗辩方案,多次帮助当事人免除退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