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成功打掉一项罪名:从两罪追责到一罪起诉的刑事辩护实践

多罪减少罪的成功案例——周波律师成功案例

2026-09-05 09:02 周波 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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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5年8月,当事人因涉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依法逮捕。

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2025年6月至8月期间,当事人购买摄像头并改装为针孔摄像设备,先后前往江苏、湖北、湖南、河南、山东、辽宁等地,在多家住宿场所安装针孔摄像头,共计安装9个,其中部分摄像头被用于实时监控、回放,并向他人出售相关观看权限,收取虚拟币3483.26U,折合人民币24731元。涉案设备经鉴定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案件风险进一步升级:除原有的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外,公诉机关一度拟以相关视频传播、获利行为,追加评价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这意味着,当事人面临的已不再是单一罪名,而是可能数罪并罚的刑事风险。

接受委托后,辩护工作的核心随即转向:新增罪名究竟有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所要求的证明标准。

二、辩护难点

本案真正的难点,并不在于笼统地否认案件事实,而在于必须把不同事实分别放入不同犯罪构成中进行审查。

针对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案卷中存在设备鉴定、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转账记录以及当事人供述等多项证据,证据基础相对充分。

但对于审查起诉阶段新增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况完全不同。

刑事案件中的“存在相关视频”“存在转账获利”,并不当然等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成立。该罪的成立,仍需围绕传播对象的性质、传播行为、传播数量、获利之间的对应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目的等犯罪构成要件形成完整、排他的证据链。

如果其中任何一个核心环节仅有推断,而缺少客观证据印证,就不能简单依靠行为整体具有违法性,进一步推导出另一项犯罪成立。

三、辩护策略与办案过程

介入案件后,我首先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系统阅卷,并没有将辩护重点停留在“认罪还是不认罪”这一层面,而是将控方拟指控的两个罪名拆分审查、逐项验证。

针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我重点从犯罪构成和刑事证据规则两个层面进行审查:相关电子数据究竟能够证明什么;涉案视频的具体性质是否得到充分证明;所谓“传播”行为与相关获利之间能否形成一一对应;现有证据能否排除其他合理可能;整个证据体系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

阅卷后,我认为,该项指控在关键构成要件及证据链条上均存在明显缺口,尚不足以达到刑事定罪标准。

在此基础上,辩护人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多轮沟通,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将案件事实、电子数据与相关法律规定逐项对应,明确提出:对于证据不足的罪名,不应因为当事人的其他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就降低另一项犯罪的证明标准。

与此同时,对于证据相对充分的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则采取罪轻辩护策略,围绕归案后的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提出从宽处理意见。法院最终亦确认当事人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经过审查起诉阶段的持续沟通,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关于新增罪名的主要辩护意见,未再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提起公诉,仅以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一罪起诉。

四、案件结果

案件最终由人民法院以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对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731元予以没收。

从表面上看,本案的辩护结果是一项罪名没有进入法院审判;但从当事人的实际法律利益来看,其意义远不止“少了一个罪名”。

如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最终成立,当事人将同时面临两个罪名评价,并存在数罪并罚的现实风险。在审查起诉阶段将证据不足的罪名阻断在法院审判之前,实质上直接压缩了当事人的刑罚风险。

五、律师办案心得

刑事辩护并不是到了法院开庭才开始。

很多案件中,真正能够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窗口,恰恰就在审查起诉阶段。这一阶段,律师已经能够全面阅卷,也正是对证据体系、罪名成立条件以及法律适用进行实质审查的重要时期。

面对多个罪名,辩护律师尤其需要避免“一揽子辩护”。有证据支持的事实,应依法评价;但对于证据存在缺口的指控,同样应当坚持刑事证明标准,逐项审查犯罪构成。

刑事辩护成功案例.jpg

本案给我的一个深刻体会是:有效辩护不一定表现为庭审中的激烈对抗,更重要的是找到真正能够改变案件处理结果的证据问题,并用专业、具体、可以被司法机关验证的法律意见推动案件回到正确的定罪边界。

对当事人而言,少一个罪名,往往不是形式上的变化,而可能意味着完全不同的量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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